[初六]“拔茅贞吉”,志在君也。
[六二]“大人否,亨”,不乱群也。
[六三]“包羞”,位不当也。
[九四]“有命,无咎”,志行也。
[九五]“大人之吉”,位正当也。
[上九]否终则“倾”,何可长也?
志在君,指初六之阴柔诚心顺从九四之阳刚。此处“拔茅贞吉”,不同于泰之初九。泰卦是阴阳相交,否卦是阴阳相背,上下不相通。唯有安于下位而心崇君上,方可获吉。
亨:此指否六二顺从九五,闭塞之时,仍亨通。乱群:指上下不分,阴阳不明。处于九五尊位的“大人”,当闭塞之时,仍亨通,在于能恪守君子之道而不杂于阴柔之群。《经义述闻》说:“六二包承于五,小人之道也;九五之大人若与二相包承,则以君子入小人之群,是‘乱群’也。”可参考。
位不当:指否六三以阴柔而处阳刚之位,不中不正,故称位不当。
志行:志在施行。指九四之阳刚,志在于下与初六之阴柔相交,以改变否塞状况。
位正当:指否九五居中正位,下有六二相应,故可遂大人之志。
否终则倾:否卦发展到终极,便会倾倒而发生相反的变化。何可长:是说否极泰来,不会长期闭塞。《程氏易传》:“否终则必倾,岂有长否之理?极而必反,理之常也。”
《象传》认为当否之时不仅不闭塞,反可“吉”、“亨”、“无咎”,是由于君子、大人“有命”。这是一种阶级偏见。但提出“否终则倾”、“先否后喜”的命题,表明了事物变化的一般规律,吐露了物极必反的朴素辩证法思想。
同人(离下乾上)
[同人]:同人于野,亨。利涉大川。利君子贞。